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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毒狗肉也拿出去卖?犯法!
2021-03-24 09:44:00  来源: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汪某某等人为非法牟利,单独或分别结伙在南京郊区及邻近安徽省区域内,多次使用以氰化钠制成的诱饵毒杀狗,并将被毒杀狗销售给被告人崔某某等市场商贩。

  崔某某等商贩在明知购进的被毒杀狗来源于非正规渠道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在进行扒皮、清洗、屠宰分割等加工处理后向周边饭店及散客销售,供消费者食用。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住处查获国家管制的危险物品氰化物3.767千克以及含有氯化琥珀胆碱的毒镖406支。

  【判决结果】汪某等人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四年不等。判令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9万余元,并在全国发行的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并不以消费者的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汪某等10人生产、销售毒狗肉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进行公告后,于2020年8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得到法院判决支持。这是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在食品领域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