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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台区院:人民监督员“五比照五审查”监督暂予监外执行
2021-10-31 20:32:00  来源: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对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鉴别工作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一方面既能及时发现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需要立即收监的罪犯,防止“纸面服刑”;另一方面也从罪犯实际情况出发,严格审查落实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彰显司法改革的人文关怀和以人本位的发展方向。”一名人民监督员发表监督意见。

  

  为有效杜绝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诊断鉴别工作的形式化、走过场,确保诊断检查鉴别工作依法、科学、公正开展,依法履行法律监督,2021年10月20日上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赴雨花台区司法局,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诊断鉴别工作,这是人民监督员开展刑事执行监督的有益探索。

  罪犯赵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被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因赵某患高血压(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双侧颈动脉硬化伴斑块形成)、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I级、2型糖尿病,被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在居住地雨花台区进行社区矫正。根据《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7】31号)的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在12个月内应当组织保外就医罪犯到指定医院诊断病情。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采用“五比照五审查五监督”的原则,对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鉴别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一是比照《通知》,监督鉴别小组、复核小组的组成是否合法。根据《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工作的通知》,审查鉴别小组、复核小组的人员组成范围是否齐全、人数要求是否达到7人以上、聘请的副主任医师和临床医学专家主体是否适格。

  二是比照《通知》、《办法》,监督病情复查是否合法。根据《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罪犯赵某有无每3个月自行到医院进行病情复查、有无及时提交医学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检查项目是否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事实依据相关、检查时间是否有效、是否对所患疾病进行持续治疗。

  三是比照《规定》,监督鉴定主体是否适格、分析内容是否全面。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审查鉴定医院是否适格、指定医院的专家小组有无分别对赵某既往史、现病史、症状、体征、辅助检查进行综合分析,出具诊断检查鉴别意见。为确保诊断材料真实、客观、公正,在书面审查赵某疾病材料的同时,让赵某口头汇报自己近一年身体状况,并由两名专业医师现场对赵某的身体进行检查、核实,亲历性掌握赵某复查及疾病治愈状况。

  四是比照《办法》,监督社区矫正是否到位。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有无对赵某进行监督管理,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赵某在矫正期间是否服从管理、按时汇报思想动态、参加教育培训,有无“脱漏管”情况;赵某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社会危害性大小;赵某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能否实现协调平衡等。

  五是比照《规定》,监督实际病情是否继续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审查赵某的实际情况是否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标准,是否具备保外就医的条件。

  经审查,复核小组成员一致认为赵某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需要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树立“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主导责任”的理念,邀请人民监督员同步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鉴别工作,充分发挥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人权保障机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