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来访接待工作,保障接待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信访接待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来访人员应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令,遵守信访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二、来访人员举报、控告和申诉要实事求是,对所陈述的事实必须负法律责任;如有意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或作伪证,要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三、来访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文明礼貌,尊重接待人员,听从接待人员安排,不得大声喧哗和起哄,不准无理取闹、辱骂、围攻接待人员;
四、来访人员在非检察长接待日要求领导接待的,应当事先预约,具体接待时间与地点由举报中心接待人员安排;
五、来访人员与接待人员交谈时,不得拍照、录像、录音;
六、来访人员不准携带武器、弹药、刀斧、棍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七、对已经依法处理完毕的来访人员,如果未能提供新的证据,举报中心不再受理;仍然无理纠缠吵闹、经说服无效的,由法警予以制止;
八、来访人员如有阻碍公务、冲砸破坏公物、扰乱机关办公秩序、殴打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九、来访人员对接待人员有意见,可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本院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