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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吗?社区公开听证来评判
2023-07-31 20:24:00  来源: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为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拟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开展,客观、准确评估罪犯是否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近日,雨花台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葛小银、听证员王维强、刘绪军在西善桥街道明义社区听证中心,对罪犯王某某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进行公开听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人水兵主持听证会。

  

  会上,先由承办检察官介绍被听证人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的基本案情,听证会需要听证的问题及开展检察监督的情况。接着,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介绍了接受委托后进行调查评估的具体内容,对王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情况。前期,在公安机关委托对王某某是否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调查评估时,王某某曾对家人隐瞒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社区矫正机构因王某某缺乏监督人,且认罪态度不明确,出具了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王某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向家人做了坦白,并多次向社区矫正机构表示认罪悔罪。现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再次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评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和铁心桥司法所所长认为王某某系企业退休职工,一贯表现较好且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其妻子已表示愿意做其监督人,目前已具备接受社区矫正条件。在进行多角度的提问后,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展开讨论,并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经综合评议,大家一致认为虽然前期由于王某某认识的误区,造成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其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通过此次听证会,可以看出王某某一贯表现较好,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谅解,真心悔罪,家属也愿意做其监督人,对所居住社区没有影响,同意社区矫正机构出具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并对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领域通过创新监督方式,实现刑罚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优化给予高度赞扬。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