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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检察官抽丝剥茧破解骗贷“黑洞”之谜
2019-04-12 17:24:00  来源: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12年6月,王军(化名)为获取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贷款,召集江某、陈某、李某、孙某(均另案处理)四人向该银行申请办理联保贷款,王军负责提供虚假的某商铺租赁合同、产品购销合同等多份虚假证明材料,由江某、陈某、李某、孙某四人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600万元,后该贷款由王军等人使用。

  2013年5月、2014年5月,王军为借新还旧,召集江某、陈某、李某、孙某四人,继续向该银行提供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产品购销合同等多份虚假证明材料,先后两年分别从该银行取得贷款人民币600万元。截至案发时,王军造成该银行损失本金人民币共计5455222.1元。未能归还。

  最终以骗取贷款罪对王军提起公诉。法院以该罪判处王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检察官说法】

  王军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示】

  今天,借钱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容易。因借钱违反《刑法》,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容易。检察官提醒:切勿轻易为了面子或者交情帮助别人以自己的名义贷款,因为在对方贷款无法偿还时,自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若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还将遭受刑事处罚!

  (本文中王军系化名)

  编辑:雨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