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职能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提供综合检察服务的窗口,主要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群众控告、申诉和举报各类信访事项,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信访诉求。
2.如何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
(1)来信:将您的诉求写成书面材料,邮寄至您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2)来访: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材料,到您所在地的12309检察服务中心和当地综治中心的检察工作室反映问题。
(3)来电:拨打全国检察机关服务热线12309。
(4)网络: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反映问题。
(5)手机客户端或者微信公众号:扫码下载12309手机客户端或者关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反映问题。
3.检察机关如何办理涉检信访?
(1)受理登记:对您的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并告知您受理情况。
(2)调查核实: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3)依法处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您处理结果。
(4)跟踪督办:对重要信访事项进行跟踪督办,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4.刑事立案监督信访受理
受理范围
刑事立案监督受理范围包括: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
(2)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3)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
不予受理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1)申请人巳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在公安机关复议、复核决定作出后如仍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2)申请人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监督申请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可以将新证据递交公安机关,如公安机关作出不予采纳新证据决定的,可以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3)人民检察院已经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作出处理结论,申请人以有新证据为由再次提出监督申请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可以将新证据递交公安机关;
(4)人民检察院已经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作出处理结论,申请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或者复查申请的,不予受理;
(5)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或者将申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6)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或者将申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7)案件已经提请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不予受理;可以将申请材料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
5.刑事申诉信访受理
受理范围
刑事申诉受理范围包括:
(1)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具体有:
①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②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③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④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2)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
(3)自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第(3)(4)项中,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因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没有履行相应诉讼义务而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不属于受理范围。
级别管辖
刑事申诉根据不同情况,由不同级别人民检察院受理:
(1)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受理;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均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查;
(2)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3)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审查或者复查结论的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6.阻碍行使诉讼权利信访受理
受理范围
(一)阻碍行使刑事诉讼权利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受理:
(1)违反规定,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3)未转达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或者未转交其申请法律援助材料的;
(4)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5)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6)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7)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8)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9)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10)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11)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12)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
(13)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14)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15)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6)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阻碍行使民事、行政诉讼权利
诉讼代理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对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审判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诉讼权利行为的控告,可以作为阻碍诉讼 权利监督案件受理,具体包括:
(1)民事案件中侵害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诉 讼权利的,具体包括阻碍其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提出回避申请, 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
(2)行政案件中侵害代理诉讼的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诉 讼权利的:
①行政诉讼中阻碍代理诉讼的律师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 有关材料,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阻 碍其他诉讼代理人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②人民检察院审查行政监督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担任代理 人的,人民检察院未听取代理律师意见,未依法为代理律师履职 提供相关协助和便利,保障代理律师执业权利的。
不予受理情形
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控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诉人或者控告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经核实申诉人或者控告人不是相关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系未成年当事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无法核实其与当事人之间具有监护关系的;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的);
(2)办案机关或者部门正在审查处理的;
(3)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
7.民事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或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注意: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8.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注意:申请时需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有效身份证明、实际损害结果证明、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是否获得赔偿等有关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