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家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的被告人常某甲、常某乙、陈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宣判。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常某甲、常某乙、陈某某共同赔偿环境损害费用共计人民币207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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