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潘存满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批准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8月30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杭州欧陆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欧陆公司)与欧陆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杭州欧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欧陆公司价款、代付租金及租金押金共计8607032.48元。犯罪嫌疑人潘存满作为杭州欧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判决负有执行义务。但其在明知杭州欧陆公司有8000余万元的应收账款的情况下,采用变更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等基本信息等方式,在诉讼初期就着手开始转移债权,并且在法院判决生效并下达执行通知书后,仍通过制作多份虚假的三方债权转让协议,消灭了杭州欧陆公司对潘存满个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的大额债权,造成杭州欧陆公司成为空壳公司,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