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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2024-04-10 16:57:00  来源: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为加强对检察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检察辅助人员的录用、使用和日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录用程序

  1、本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检察辅助人员,由用人部门向政治处申请,政治处汇总后提出拟聘用检察辅助人员的人数、岗位和条件等,提请院党组决定。

  2、政治处负责组织对拟招聘检察辅助人员提出相应的招聘标准和要求并进行考察,严把进人关,确保招聘人员素质。

  3、检察辅助人员录用需经检察长办公会确定,并安排相应的岗位试岗,试用期为二个月。期满后,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签订劳务派遣。

  4、检察辅助人员上岗前(从试用期开始),需与我院签订保密协议,遵守保密纪律。

  二、使用和管理

  5、检察辅助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使用。特殊情况,院里可进行集中调配使用。

  6、检察辅助人员管理由各大部负责,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原则,检察辅助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

  7、考核

  (1)检察辅助人员考核实行日常管理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日常管理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每月考核一次,由检察辅助人员书面小结报本部门,部门负责人须对检察辅助人员工作履职、遵守院纪、制度等情况进行书面评语,报院政治处。

  年终考核,全体检察辅助人员提交个人小结,所在部门提出考核意见,并经全院干警测评,政治处汇总后报检察长办公会审定。对表现突出,年终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奖励。年终考核位次较后的,给予处罚并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奖惩数额由检察长办公会审定。

  (2)检察辅助人员违反本院其他规章制度,适用本院干警相同处罚规定,依具体制度规定处罚(参见本院内网规章查询专栏中《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考勤管理的若干规定》和《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内部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无明确处罚方式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鼓励和支持检察辅助人员参加各项业务条口的学习、竞赛、撰写信息简报及各类调研文章,并适当进行奖励。

  三、工资与福利

  8、根据不同岗位和性质,对检察辅助人员进行分类定岗,以岗定酬,交纳五险一金,工资水平逐步提高。

  四、解除协议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或全年累计旷工3日以上的;

  (3)全年迟到、早退累计10次以上的;

  (4)饮酒驾车或醉酒驾车的;

  (5)多次违反本院规章制度的;

  (6)失职、泄露案情、营私舞弊,给本院造成损害的;

  (7)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院工作造成影响,或者经本院指出,拒不改正的;

  (8)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动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订立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经本院与之协商,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辞退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退:

  (1)违反保密协议规定,不遵守保密纪律的;

  (2)工作出现重大过失造成不良影响或财产损失较大;

  (3)违章驾驶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重大损坏事故;

  (4)严重违反本院各项纪律和制度的;

  (5)违章操作导致财物非正常损坏价值较大;

  (6)损人利己,侵占他人或集体利益的;

  (7)指出存在的问题不能虚心接受并及时改正;

  (8)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位次较后、经提醒谈话后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9)旷工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检察辅助人员的解聘,由所在部门提出建议,政治处审查后报经检察长办公会批准。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