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共同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意见
为及时准确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提高环境资源保护监管执法水平,推进“263”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经双方协商,形成意见如下:
第一条 区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对区环境保护局行使行政执法权提供司法协助,为“263”专项行动顺利开展提供司法保障;区环境保护局主动接受区检察院监督,为区检察院办理环境保护类案件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
第二条 区检察院在区环境保护局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检察官工作站,指派专人开展工作,双方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第三条 双方共同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区环境保护局主动向区检察院提供行政执法工作台账、已完结案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线索。
第四条 遇有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保护局应在24小时内通报区检察院。
第五条 区检察院办理环境保护类案件,区环境保护局应在评估、鉴定和制作专家意见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六条 区检察院和区环境保护局应按照“263”专项行动要求,强化环境执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促进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第七条 区检察院应按照“263”专项行动要求,强化立案审查和案件侦办,对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重点案件,建立个案会商处置机制或挂牌督办。
第八条 区检察院应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畅通区环境保护局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渠道,确保环境保护类案件顺利移送。
第九条 区检察院应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责,为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提供检察建议并监督执行。
第十条 区检察院应加强各类危害环境型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及时向区环境保护局反馈案件办理进展。
第十一条 区检察院开展检察监督工作,应遵循谦抑的工作原则,积极作为但不越位。
第十二条 区检察院与区环境保护局应共同加强对生态环境法律问题研究,研判环境违法犯罪形势,共同制定工作对策建议。
第十三条 区检察院与区环境保护局应共同开展环境保护普法宣传工作,增强群众环境保护意识,为生态环境绿色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7日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