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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别以为“蹭吸”不违法
2020-06-28 16:44:00  来源: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杨某是一名吸毒者,染上毒瘾的他因为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还曾接收社区强制戒毒,然而他依旧“死性不改”,为了吸食毒品煞费苦心。囊中羞涩的杨某灵机一动,心生一计,想到了一个既不花钱,还能吸食毒品的主意。

  打定主意的杨某找到同为吸毒者的刘某,称自己认识卖“粉”的,可以帮其买到毒品,作为回报,刘某要给自己一点毒品。正愁找不到毒品上家的刘某大喜过望,连忙将钱交给杨某,拜托他一定要买到毒品。收到钱的杨某找到了以前在戒毒所里认识的王某,从王某处购买了毒品,从中扣下了一点后,将剩余的毒品交给了刘某。刘某感谢不已,并称以后还要“合作”。杨某也表示,今后如果还有类似“生意”,麻烦刘某“介绍介绍”。

  就这样,杨某用同样的方式,在2018年4月至5月的短短一个月间,做了四次相同的“生意”,每次都是找到想要买毒品的人,称自己可以为其“免费跑腿”,只要一点点“跑腿费”,那就是毒品,买家也都大方同意了。得意洋洋的杨某以为自己找到了生财之道,既可以赚钱,还可以免费吸食毒品,殊不知,他这样的行为早已经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为了能将杨某背后的贩毒人员一举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布控已久,就在2018年5月31日,一举将杨某和其上家抓获归案,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审理,杨某在2018年4月11日至5月6日间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判处,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看守所里的杨某面对前来提审的检察官,悔恨不已,他说“我本以为自己只是“免费蹭吸”,一举两得,没想到自己涉嫌贩卖毒品罪。”

  检察官说法: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不要以为“蹭吸”不违法!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