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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小偷不识货扔了名牌包,偷了两千却赔两万!检察官说:因为盗窃数额是总体认定!
2020-04-13 15:08:00  来源: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盗窃作为一项“古老”的犯罪,长期以来屡禁不止,究其原因还是人们的贪心在作祟。最近,我院起诉了一起啼笑皆非的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杨某因一时贪心偷了包,却“偷鸡不成蚀把米”。

  2019年10月17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和朋友吃完夜宵散步回家,路上眼尖的杨某看见一辆轿车车窗没关,车内有一个蓝色的单肩包,杨某一边走一边各种小心思飞起:“包里应该有钱吧?我要不要去看看?不行,朋友在,还是先算了?”。走到分道口,朋友和杨某告别后,杨某抽了根烟,踌躇半天,最后还是抑制不住贪心,下定决定回到车辆停放地点。杨某先是各处张望了下,见四下无人,伸手进车窗从副驾驶拿了包,迅速离开了现场。杨某走到一个厕所,打开单肩包翻找财物,包里有一个钱包,钱包内有被害人的证件、银行卡还有一叠百元大钞,杨某开心的把钱数了几回,一共是2340元,把钱揣到兜里后,随手扔掉了所有包和其他物品。

  杨某回家后把钱放在抽屉里,却不太敢用亏心钱,只用了40元买了香烟。10月29日,民警通过监控摸排查找到了杨某,扣押了杨某家里剩下的2300元,发还给被害人。可被害人拿了钱却不依,说被扔掉的两个包,一个是蓝色秀款LV单肩包,一个是黑色Prada钱包,两个加起来有两万四千多呢,并提供相应的购买凭证、照片等,找杨某要赔偿。杨某这下傻了眼,他不识货把东西都扔了呀,但是被害人找上了门,也不能不退赔。杨某的家人骂了他一通,帮他赔偿给被害人24223元。

  本院以盗窃罪将杨某盗窃罪的一案移送法院,知道错了的杨某后悔不已,他说:我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有折兵。

  检察官说法:

  杨某偷包,只拿了包里面的现金,但是在认定盗窃数额是要总体认定,行为人对盗窃的包是整体的故意,包(特别是名牌包)的价值应当计入总的犯罪数额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犯罪不仅要承担刑事上的责罚,还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是非常得不偿失的。因此,检察官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遵纪守法,“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不要因为一时贪心做下错事,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遗憾。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