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二000年九月六日通过)
为了正确履行检察职能,鼓励和保护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院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
一、检察长接待日定于每周三上午,接待地点设在本院举报中心,由本院正、副检察长轮流接待。轮值检察长因故不能接待的,应当委托其他检察长接待。各有关处室应协助检察长做好接待日工作。检察长接待日季度安排表由办公室拟定,送各位检察长和举报中心。
二、举报中心负责检察长接待日记录、登记工作,警务部门负责接待日安全、保卫及维护接待场所工作秩序。
三、检察长接待日的批办件,举报中心负责在七日内分流,并负责跟踪督办,办理结果应及时向检察长汇报并按规定答复来访人。
四、建立检察长预约接待机制。单位或个人要检察长接待的,举报中心应当详细了解来访者反映情况的性质、内容和要求,认为确需检察长接待的,先预约,后向分管检察长和有关责任处室通报。预约接待时间一般安排在分管检察长接待日,特殊情况及时预约。
五、检察长接待日有特约检察员参加接待的,应在接待笔录中记录,并主动征求特约检察员的意见。
六、本制度自检察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